2019年10月11日,冯某被北京市公安局中关村西区派出所抓获,后押解回周口太康县看守所执行刑事拘留。近日,太康县人民法院一纸判决书,将这起20年前发生在太康县城市信用社的违法案件揭开。
经审理查明:1997年被告人冯某在担任太康县城市信用社主任期间,安排该社会计将太康县城市信用社资金以贷款和拆解名义,汇至冯某个人账户三笔,共计800万元。后来,冯某将800万元交其妻宋某梅做生意使用。
1999年3月,周口地区人行组织对太康县城市信用社进行清产核资检查,继任太康县城市信用社主任的郭某找冯某核实上述款项的情况,为了应付清产核资检查,冯某和郭某沟通后,安排宋某梅到太康县城市信用社,在郭某的安排下将上述800万元补办成为郑州市新元电器有限公司贷款手续三份,并将其中的500万元由拆借科目调整为贷款科目,300万元直接补办为郑州市新元电器有限公司贷款。
后冯某、宋某梅陆续归还部分本金和利息。2002年11月30日进行借据变更,贷款方变更为郑州市新元电器有限公司、河南海韵实业有限公司、周口鑫元商贸有限公司,又归还部分利息。目前,三家公司均处于执照吊销状态。
经统计,涉案800万元共计归还本金40万元,利息275.69万元,以上共计315.69万元。以后再无还本付息记录。在案件审理中,二被告人家人代为退赔挪用资金款10万元。
为何这起案件发生近20年,直至近期才被法院判决?判决书揭晓了答案。
据被告人冯某供述,其从1992年至1998年初在太康县城市信用社任主任,然后调到郑州广发银行经七路支行上班,2007年辞职。其和妻子宋某梅是2007年没有能力还款了,听说原来的太康县城市信用社副主任郭某出事了,怕涉及到,就一起躲起来了。
这一躲,就躲了12年之久。2007年7月,冯某夫妇离开郑州后去北京打工,直到2019年10月11日被抓获。宋某梅供述,其做生意的时候,资金不够就给冯某要,要多少想不起来了,补办贷款手续之前已经使用多少金额也记不清了,补办贷款手续的时候才知道。
据太康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证实,冯某、宋某梅挪用资金一案立案时间为2007年7月24日。直至当事人冯某夫妇归案,这一案件才得以审理。
由于犯案时间久远,部分犯罪行为已经超过追诉时效期限,郭某、宋某梅帮助伪造证据罪依法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太康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利用担任太康县城市信用社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以同业拆借等名义将本单位数额巨大的资金挪用至其个人账户,几经周转,由其妻子被告人宋某梅进行营利活动,后因为清产核资的原因补办成宋某梅所经营公司的贷款,偿还部分本息后,相关公司被注销,无力偿还,遂外逃。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为,被告人冯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挪用资金罪。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冯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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