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养人必须满足下述条件:无子女。
(相关资料图)
2、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4、年满三十周岁。
5、5、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6、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7、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8、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9、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10、收养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定途径。
11、收养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12、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
13、收养人称为养父、养母,被收养人称为养子、养女。
14、收养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15、我国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
16、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17、收养行为是一种设定和变更民事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行为,它涉及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对老年人的赡养扶助以及财产继承等一系列民事法律关系。
18、收养这一法律行为的目的在于使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们之间产生拟制的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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